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凭什么不给摆气球摊“老太”取保候审?无语……

2017-01-13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


1月12日,天津摆气球射击摊老太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有新动态,天津第一中级法院法官口头答复赵春华的辩护律师“不同意取保候审”。

 

赵春华二审的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,涉案枪形物根本不是枪支,此外,赵春华身体不好,不具有社会危害性,并且其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。

 

从辩护律师工作的角度看,取保候审的书面理由是严格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列举的,这没有错。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:

(一)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

(二)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
(三)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
(四)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

 

满足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,司法部门可以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。但读者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表述的是“可以取保候审”,这里的“可以”不同于“应当”,“可以”表示的是一种倾向,不是必定,不是“应当”,在满足规定“可以”情形的情况下,大概率是这么办,小概率不这么办,这是现实。法律条款中,“可以”和“应当”字眼是有很大区别的。

 

所以,即使赵春华具备取保候审的情形,法院也是可以拒绝取保候审的,但本案绝非如此简单粗暴。法官口头已拒绝取保候审,本律就此分析分析其中的道理,同意的,点赞;不同意的,拍砖,无所谓。

 

2016年10月12日,赵春华及其他8家一同在天津大悲院码头摆射击摊的商贩13人,一并被抓到河北区鸿顺里派出所,赵春华摊位上的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。12月27日,天津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6个月。

 

关于枪支认定鉴定的事,本律不是这方面的专家,在此不展开讨论。本文预设一个小前提,此前公安部门枪支鉴定的结论合理,再由此分析大道理就简单明了了。

 

取保候审四项情形第一项“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”,应该来说赵春华二审此路基本已堵死,二审改判管制、拘役的可能性不大。显然,法官认为赵春华第一项情形不符合。

 

第三项情形“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”,赵春华不符合,赵春华此前摆摊经营6把射击抢,这个工作强度可不小,应该是耳不聋,眼不化,身体不会差。何况在取保候审申请时也没有列明严重疾病。故此项情形肯定不会存在。

 

第四项情形也不存在,具体情况不细说,感兴趣的读者可自行查阅关于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。

 

赵春华最接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是第二项情形即: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。”赵春华一审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,再加之其又是“老太”(51岁叫老太,真的要给这个记者颁个牛逼轰天奖,这称呼和“人大硕士”称呼有得一拼),再加之其对持有枪支的性质“不知情”,貌似很符合这一情形的。

 

但本律把此情形条款连读数遍,终于品出这规定情形的深刻内涵了。该情形须得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”,注意这里的文字表述是“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”,是“社会危险性”,而不是“人身危险性”。本律揣摩拒绝取保候审不是怕“老太”出来再经营枪支射击摊危害到他人人身安全,而是怕造成“社会危险性”。

 

老太咋有社会危险性了,哎,怎么说呢?咳,咳,咳。如果这事不是现在的这么个大新闻,也许还能低调处理。老太羁押状态下已经搞出这么多事,如果取保放出来了,肯定会是各家媒体、各路人马摩肩接踵,纷至沓来,谁知道这又会发生什么样的事?可以说,什么样的事都能发生,没办法预测、把控和防范可能招致的“社会危险性”。

 

现在,法官拒绝取保候审,顶多被人骂骂而已。取保出事了,这个“社会危险性”霉体会兜?还不是法官倒霉?法官会拿自己的饭碗冒险迎合狂欢的“民意”?换位思考,假如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?

 

法律既是微观的实操,也是宏观的运作;法律离不开政治,政治必须依靠法律;法律是静止的政治,政治是流动的法律。把法律工作者看成死记硬背几本法律书便可干起来,那也太图样图森破了。

 

横看成岭侧成峰,远近高低各不同。站的位置不一样,看到的东西也不一样。会当凌绝顶,一览众山小。站的高,看的远。

 

呜呼,“老太”成“网红”,这把本案申请取保候审的最后一根稻草给折断了。

 

本律给你们这么一剖析,我相信你们必然似懂非懂了一些,但完全懂仅靠一篇文章显然难以奏效,您可关注“法之剑”微信公众号,阅读相关文章,构建法律思维,积累法律知识,增强法律素养。

 

有些事,看起来简单;其实,不简单。

 

亲,知道不,本律的神奇就是,将大道至简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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